关于调查取证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关于调取证据的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1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1条至第23条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调取对象予以确定:
1.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书证,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收集书证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如果调取书证副本或者复制件,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2.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物证,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3.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如果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可能需要进行鉴定,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4条,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手段,确保证据不被污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