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质证

发布时间:2023-03-3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因此,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也不例外,需要当事人质证。

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在具体理解适用中,要注意区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2条第3款规定,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即可,而不是"质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