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申请法院调查民事证据调查令

发布时间:2023-03-31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律师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

在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换过程中,当事人举证义务和责任越来越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越来越缩减,为了解决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能力的短板,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逐步在实践中被推广运用。199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试行民事调查令,授权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持法院核发的调查令向案外人直接调查收集证据,自此我国掀起了一波探索民事调查令制度的热潮。截至2018年12月中旬,全国约有26个省级行政区、20个市级行政区、9个县区级行政区制定和实施了关于调查令的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从现有公开资料查询来看,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有关调查令的探索主要有几种形式:

一是整体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调查令制度,对持令主体、调查范围、申领和调查程序等完整予以规定,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二是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制定调查令制度,例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产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有关通知》。

三是从律师执业保障角度出台相应规范,明确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例如《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但截至目前,民事调查令制度仍处在各层级司法机关个性化探索阶段,尚未在诉讼制度层面形成统一适用的规范。

总结各地法院的实践规范,可以看出当前各地推行的调查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一般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第二,调查令的申请条件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证据时;第三,调查令的适用阶段涵盖了民事诉讼的起诉、审判及执行整个阶段;第四,调查令获得法院批准后,具有相应的约束力;第五,调查令由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令调查;第六,调查令的被调查者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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