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和武器平等原则,抗辩,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防御方法,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抗辩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使用了"抗辩"一词。我国尚未构建起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抗辩制度,根据德日民事诉讼法理论,民事诉讼法上的抗辩包含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程序抗辩分为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妨诉抗辩,是指当事人以诉讼要件有欠缺以及诉讼成立有障碍为事由,而主张诉讼不合法或诉讼不成立,其目的在于阻止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主要包括违反管辖规定、仲裁排斥诉讼、当事人不适格、诉讼不具诉的利益、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等情形。证据抗辩,是指当事人一方要求法院驳回相对方的证据申请或不采纳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抗辩,如抗辩主张对方证据取得不合法不具有证据能力。实体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和权利,提出妨碍其发生法律效果,或者使已发生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或被排除的主张。实体抗辩又分为权利抗辩与事实抗辩。权利抗辩,是指被告在诉讼进行中通过行使民法上的权利,以期对原告的权利主张的法律效果进行消灭和变更,如暂时阻止权利发生法律效果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让已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的形成权。事实抗辩,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反对性事实对相对方的权利主张提出的抗辩。将实体抗辩分为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的最基本意义在于,若被告提出权利抗辩,其在诉讼中不仅要主张该权利的要件事实,还必须在诉讼中有行使该项权利的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以被告没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为理由而不认可其已经提出了权利抗辩。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反驳的应用场景比较广泛,不仅仅表达抗辩的含义,也有"提出反证"的含义,如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还有"否认""质疑"的含义,如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告反驳诉讼请求,是指被告提出证据或者理由反对原告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这是被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所采取的一种诉讼手段,是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实践中,被告既可以提出实体上的反驳,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则提出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也可以提出程序上的反驳,如被告提出原告的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一般认为"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语境下"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体抗辩,即就对方所提诉讼请求依据的要件事实提出的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反对性主张,抗辩者应就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主张货物受到毁损、灭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托运人应该就托运货物的事实、货物毁损或灭失的事实、承运人的过错、损害与承运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侵权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承运人主张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合同法》第311条①之规定,承运人应该就其抗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另一方提出反驳或异议,法院认为"证明责任转换"继而要求反驳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这属于对"反驳"与"抗辩"两个概念的混淆,对证明责任分配法定原则认识不足,证明责任的分配首先应根据实体法规范确定,实体法没有规定时,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中关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主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