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01

(五)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关系变更本质上包含着旧的法律关系消灭和新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含义,因此,根据"规范说",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通过"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措辞强调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当事人应就其所提法律关系变更的主张承担就要件事实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及事实主张真伪不明时负担其追求的法律效果不被支持的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在具体案件中表现为请求与抗辩的关系,是权利形成规范与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规范的对立。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时,另一方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和权利,提出妨碍其发生法律效果,或者使已发生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或被排除的主张,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实体抗辩。根据"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承担证明责任。请求与抗辩有时可能会根据当事人角色的变化而变化,但证明责任的承担并不取决于当事人所处的位置或在诉讼中的角色,而取决于所提主张的性质及实体法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并不一定都是被告或抗辩一方,也可能是主张权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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