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为基本事实;要件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生活事实进行抽象的事实,如"造成损失""履行合同""偿还借款"等;另一类是带有评价性的规范性概念,如"存在过失""具有因果关系""违背诚信"等。第一类要件事实与主要事实具有统一性,可以成为审理的对象,也可以成为当事人举证的对象;后一类要件事实因为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事实,并不能直接成为审理和证明的对象,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解释方法对之进行具体化为真正的事实,比如"醉酒驾驶""超速驾驶""未尽到管理职责"等具体可描述的事实对"存在过失"进行具体化。
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将千姿百态的日常生活事实与抽象统一的法律规范连接起来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属于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要求主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等抽象要件事实者,分别承担证明责任。在任何具体案件中,抽象要件事实不会成为证明对的对象,成为证明对象的只能是经当事人主张后具体化了的日常生活事实,因此,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应根据相关民事实体法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规范,确定当事人应证明的具体生活事实。"法官如何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中,法律采用的是"构成要件"加"法律效果"的调整方法,只有当法律规范中的抽象要件变成具体事实后,才能产生该规范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在个案中,当事人需就某种生活事实或具体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的存在,法官在审判中则依据证据指向的事实确定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存在与否,以此来决定是否适用法律,是否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法律效果。
虽然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遇到的问题,但我们必须到实体法中寻找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答案,而我国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中对要件事实的规定比较粗略、笼统,法条在文字表达上未充分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未能完全达到"规范说"对实体法诉讼功能的要求,因此,对审判人员正确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