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可能出现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1

1.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当事人应对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

2.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当事人已提供证据证实变更的基本事实的;

3.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当事人申请鉴定未提交检材承担不利后果的;

4.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当事人提供部分证据予以部分支持的;

三、裁判规则提要

(一)证明责任规则的立法调整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相继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规则作出了调整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成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规则,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5条、第6条关于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均能够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及《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实体法规范解决,故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未再作重复规定。

另外,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关于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相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官根据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分配证明责任的规定,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亦未作保留,主要考虑到举证责任的法定性,实体法律规范本身包含了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原则上举证责任由法律分配而非由法官分配,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按照法律分配的举证责任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时,才允许法官根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因素分配举证责任。实践中,如果出现按照实体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平情形的,由于涉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适用问题,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方式解决,而不能在个案中随意变更法律所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①

(二)规范说

"规范说"是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他认为民法的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具有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主张以法律要件分类为出发点,并主要以法律规范的语义和构造为标准分析法律规定的原则和例外以及基础规范和反对规范之间的关系,以此分配证明责任。其理论建立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93条基础上:"主张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其理由所必要的事实进行证明。主张请求权消灭或请求权的效果不发生的人,应当对消灭或者效果不发生的理由所必要的事实进行证明。"虽然上述内容没有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但属于德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根据罗森贝克的理论,"规范说"以当事人须证明对自己有利的实体法规范要件为其分配原则,实体法规范分为基本规范与对立规范。基本规范是指权利形成规范,一般是指设立或者生成权利(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对立规范指与基本规范相对立,否定权利(一般指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包括:(1)权利妨碍规范,指从源头阻止权利形成的法律规范,使规范的法律效果无法发生;(2)权利消灭规范指在权利产生之后,使已经存在的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规范;(3)权利限制规范,指实体法上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相对人可以主张一时阻却或者永久阻却,使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规范。"规范说"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如果经过举证后的事实主张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参照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从实体法构成来看,我国民事实体法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件较为明确,使司法实践中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变更规范和权利妨害规范具备条件。二是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注重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规范说"从实体法入手,符合统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并增加了当事人对证明责任的可预测性。三是"规范说"具有判断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等优点,在审判实务中为当事人举证及法官确定举证责任后果的承担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另外,对于"规范说"存在的缺陷,如仅注重法律规定的形式结构,忽视举证的难易、对权利救济的社会保护等,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公平、难以适应和解决新类型纠纷等问题,通过部门法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如《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等实体法规范对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定,使"规范说"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来确认证明责任的承担,具体将法律要件事实分为法律关系发生规范、法律关系消灭规范、法律关系变更规范和权利受害规范。法律关系的产生、消灭与权利受到妨害对应于罗森贝克"规范说"中的权利形成、权利消灭、权利限制规范,在此基础上,第91条增加了"法律关系变更"规范。虽然有人认为"法律关系变更"可以与罗森贝克"规范说"中的权利限制作同一理解,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利限制规范中形成权规范的法律效果常常体现为对于权利(请求权)的消灭,如合同的解除或者撤销,因而他们又可以部分算作是权利消灭规范。因此,法律关系变更规范与权利限制规范并不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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