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李某东等与张某龙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4-02

李某东等与张某龙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4民终2358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东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龙原审被告:陈某生;

原审被告:大城县碧海化工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李某东、刘某珍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15日陈某生在河北省保定市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包了一设备焊接工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李某东,并以大城县碧海容器公司之名与李某东签订了《劳动安全施工合同》。后李某东雇用张某龙等人用大城县碧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设备进行施工,张某龙施工完毕后,多次找李某东、刘某珍催要劳动报酬。其中2018年3月6日张某龙及他人到李某东、刘某珍家要劳动报酬时的录音,能够证实李某东向张某龙出示了一份申请书,张某龙并拍了照片。该申请书载明张某龙的劳动报酬共计24560元。同时录音中李某东、刘某珍认可记得有账,但拒不提供给张某龙看,一审法院责令其二人提供相应证据,但其一直未能提交。

【案件争点】控制证据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李某东、刘某珍主张本案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的问题。李某东、刘某珍与张某龙之间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畴,一审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李某东、刘某珍是否拖欠张某龙劳动报酬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案张某龙提交的申请书影印件,张某龙与李某东、刘某珍之间的通话录音,陈某生与刘某珍之间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东、刘某珍拖欠张某龙劳动报酬的申请书、记账本等证据原件在李某东、刘某珍控制之下,在一审法院责令李某东、刘某珍承担"提供申请书原件及是否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李某东、刘某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原件,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不拖欠张某龙劳动报酬,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东、刘某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因此,本案足以认定张某龙受李某东、刘某珍的雇用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进行施工,李某东、刘某珍尚拖欠张某龙劳动报酬合计16560元。李某东与陈某生之间系何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张某龙与李某东之间劳务合同关系的成立,李某东、刘某珍依法应向张某龙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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