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一)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如何处理?
1.当事人当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附有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等,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由提交人签名并注明提交人身份、联系电话、提交时间。经办人员应审查提交人是否是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核对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载明内容相符,证据副本是否与对方当事人人数一致,审核无误后出具证据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的时间等,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予以签收,但应注明收到时间等,并审查是否属新证据者反驳证据等再行处理。
2.当事人邮寄提交证据材料,应注意审查快递单载明的文件名称是否与证据材料相符,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内容相符,证据副本是否与对方当事人人数一致,并及时附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