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举证的工作要求及内容

发布时间:2023-04-03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至第十九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等的规定,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并指定合理的举证期限或者认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

【工作内容】

(一)确定举证责任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及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3.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4.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注意事项:上述第(2)项至第(5)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6)项、第(7)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5.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免除(自认)。

在诉讼过程中,包括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但是,对于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上述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二)确定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确定的一般原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2.几种特殊情形下举证期限的确定:(1)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2)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5)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3.逾期举证的处理。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2)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3)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4.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延长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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