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讲申请执行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05

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不难看出,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等的执行有两种途径: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法院内部直接移送执行,但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必须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在义务人拒绝履行法院可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可以将案件移送执行庭执行。没有移送执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根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由法院签发的支付令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等。权利人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履行期间届满﹣﹣必须是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满而义务人未履行;

2、具有执行可能﹣﹣执行对象必须是能够给付的财物和行为;

3、未超过执行时效﹣﹣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期限均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权利人申请执行应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的标的,并附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依据何种法律文书,被申请人的履行情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如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收人情况以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如果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已采取划扣、扣押、查封等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财产保全裁定书,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财产的品名、数额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执行的根据不同,申请执行书递交的法院也不同。如果申请执行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或签发的支付令,申请执行人应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如果申请执行的是仲裁裁决书、行政裁决书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等,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也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直接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要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但到当地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无须当地法院出具手续。

负责执行的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和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受委托的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受委托法院在30日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受委托的上一级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指令行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法院。

受委托法院在接到负责执行的法院出具的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受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法院反映。受委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不得向委托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诉讼收费办法收取。对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受委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裁定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驳回或者中止执行的裁定。在裁定期间,暂缓执行。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实际的、全面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乃至在申请执行前就应周密布置,制定详尽的执行方案和措施。根据司法实践,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自动履行期届满后及时申请执行。即使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应及时申请执行或进行执行登记,切勿因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丧失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虽执行不能,但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而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过期的问题。

2、设法摸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除了确实无履行能力外,就是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到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企业开办状况、注册资金以及银行账号,到供电企业、供水企业查询被执行人缴纳电费、水费的情况,到税务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缴纳税款的情况,到与被执行人有经营往来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业务经营形势等办法,了解被执行人的资产、经营、信誉以及银行账号等状况。

3、注意收集被执行人在外的投资、股权、债权等信息。对被执行人在外有投资、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划扣其赢利、红利等财产,或者直接将被执行人的投资、股权转到申请人名下。对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不论债权是否到期,也不论是否有争议,申请执行人都可请求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使该第三人在债权到期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为了避免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将自己掌握、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存款等信息告知负责执行的法院,并及时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5、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执行和解时应及时恢复申请执行。执行和解意味执行时效期限的中断,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则应从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日计算执行时效,但应减除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履行期与申请执行之间的时间。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和解时,申请执行人应及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以避免因未及时申请执行而延误申请执行期限。

6、不放弃追偿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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