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审查及工作程序
1.保全材料需审查的内容。
(1)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2)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3)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财产保全的工作程序。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或审判部门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编立案号("财保"字案号或诉讼案号)并作出裁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送交执行。
(1)以下财产保全案件一般由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2)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一般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6条、第17条]
注意事项:工作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续行保全的事项。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