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续行财产保全
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续封手续。一般来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手续,续封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
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