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安徽合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0-06-16

建设工程款利息是建设工程款本身产生的孳息,不需要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是建设工程欠款的组成部分。合同法114条规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可以一起主张,因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60、109、114条;施工合同解释17、18条;)。

原告:安徽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童xx;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人代表:李xx

【案情】2006年4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厂房工程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198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结清工程款,如果逾期付款按银行利率计息,并承担违约金500元/天。

2007年10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一纸诉状将原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抗辩,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一并主张。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合同约定工程量利息责任。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于占用原告资金,不仅造成利息损失,同时也会造成原告丧失利用该工程款进行其他工程投资获利的机会,因此产生了间接损失。

所以原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一并主张,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况且违约金加上利息也明显不高于工程欠款正常投资效益。所以,对被告二者不能一并主张的理由不予采纳。

【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80万元;并自2006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同时按500元/天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者均至付清工程款时止。

北京建筑律师提示:1、工程款利息结算要准确,施工合同违约金约定要明确;2、二者同时支持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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