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款预付款审批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满族,出生1967年2月8日,身份证号码:13xx6702082815,电话:13xx32,现住址:xx
被申请人: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住址:xx治县经济开发区路28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鉴定(2022)青2701民初528号案件被申请人北旺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6中第77页“分包工程款预付款审批单”中“张绍波”与其他字迹形成的时间、“张绍波”字迹发生的时间与表格打印的先后顺序。如果原件仅有电子版,请求人民法院鉴定该审批单是否经过PS、贴图等手段修改。
事实与理由:
在( 2022)青2701民初52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北旺公司提供的证据目录6中第77页“分包工程款预付款审批单”与北旺公司提供的其他审批单相比存在以下存疑:
1、没有北京城建和北旺公司的公章;
2、劳务管理部处缺少当年负责人员的签字;
3、张少波没有记忆在这张审批单签名。
故认为该审批单的真伪存疑,特申请人民法院对此审批单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鉴定。
鉴于本鉴定涉及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特向贵院提出鉴定申请。
此致
玉树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年 3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