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章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2.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