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主要情形?

发布时间:2023-04-06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主要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8)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9)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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