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四)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如何处理?
1.指定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指定举证期限,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已指定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补足其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