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2.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4.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5.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人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6.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7.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