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纪律 北京建筑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07

法庭纪律

(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

一、下列人员不得参与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

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许可。

五、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六、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录音、录像、拍照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强行带出法庭;未经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八、对违反法庭规则,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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