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内蒙古

发布时间:2023-04-07

第三节撤诉与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工作内容】

审查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或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对符合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条件的,及时制作民事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依法办理退费手续。

正确适用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常见问题】

(一)撤诉裁定包括哪些情形?

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3.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

5.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二)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1.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

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2.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三)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

(五)被告缺席时,如何审查证据?

1.被告不完全应诉时,即被告已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而于开庭当日缺席。此情况下,法庭审理如期举行。庭审中需要由原告对被告的答辩和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和辩论。庭审后,法官应当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审查,作出缺席判决。

2.被告完全不应诉时,即被告已知晓(或视为知晓)诉讼的存在,经传票传唤,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权利。此情况下,法庭审理如期举行。法官仍需要对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大小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可适当放宽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并以此为基础公正作出缺席判决。

注意事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但并不能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事实的承认,也不能视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不能当然对原告举证予以认定,并完全按照原告主张予以判决。因此;实践中应避免在缺席判决文书中出现"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应视为对原告起诉的认可""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等类似表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2年版,第514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诉讼卷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643~644页]

(六)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2.到庭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不适当,导致不能进行庭审的,可予当庭训诫,并视具体情况责令其立即更换,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延期审理。如第二次到庭人员仍不适当,可以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3.缺席判决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未出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或者当事人已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等待处理等情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延期审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撒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以捐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相关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不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用)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反诉用)

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诉用)

民事裁定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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