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诉裁定包括哪些情形?
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3.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
5.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