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撤诉的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3-04-07

(六)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2.到庭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不适当,导致不能进行庭审的,可予当庭训诫,并视具体情况责令其立即更换,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延期审理。如第二次到庭人员仍不适当,可以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3.缺席判决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未出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或者当事人已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等待处理等情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延期审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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