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缺席时,如何审查证据?

发布时间:2023-04-07

(五)被告缺席时,如何审查证据?

1.被告不完全应诉时,即被告已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而于开庭当日缺席。此情况下,法庭审理如期举行。庭审中需要由原告对被告的答辩和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和辩论。庭审后,法官应当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审查,作出缺席判决。

2.被告完全不应诉时,即被告已知晓(或视为知晓)诉讼的存在,经传票传唤,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权利。此情况下,法庭审理如期举行。法官仍需要对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大小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可适当放宽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并以此为基础公正作出缺席判决。

注意事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但并不能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事实的承认,也不能视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不能当然对原告举证予以认定,并完全按照原告主张予以判决。因此;实践中应避免在缺席判决文书中出现"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应视为对原告起诉的认可""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等类似表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2年版,第514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诉讼卷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643~6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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