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上诉二审诉讼参加人 内蒙古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二节  上诉二审诉讼参加人 内蒙古

【工作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审查第二审程序中诉讼参加人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条件等相关问题。

【工作内容】

(一)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列置

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

2.第二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二)严格审查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核查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代理律师的委托书、出庭函是否已经提交(诉讼代理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参见第一审程序中相关内容),如欠缺相关材料,应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当日提交。

【常见问题】

(一)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应如何处理?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死亡是指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当事人终止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终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二)诉讼承继者有哪些?

1.当事人死亡的,其诉讼承继者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不得以其已经实际取得遗产为由进行抗辩,但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或声明放弃诉讼权利。

2.法人被合并或分拆后,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诉讼或者分拆后企业共同承继诉讼;法人依法破产、解散而被清算并注销的,有关诉讼应在清算中终结,不发生诉讼承继的问题;法人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登记,有关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应当承继诉讼。

3.其他组织终止后,出资设立该组织的主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承继诉讼。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版,第707~708页]

(三)诉讼承继的通知与后果?

由于诉讼主体变更属于民事诉讼的重大变更,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应当以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为宜。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终止诉讼情形,上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是否承继诉讼,其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逾期不作表示的,应当视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但当事人为自然人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法上的继承权并拒绝参加诉讼的除外。诉讼承继者参加诉讼后,即承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承继者之前的诉讼行为对承继者继续有效。依法应当参加诉讼的被上诉人的诉讼承继者拒不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版,第707~708页]

(四)一审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未参加第一审程序,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如何处理?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五条]

注意事项:如果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可直接在第二审民事调解书中将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一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七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第三百二十五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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