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部门应审查是否符合启动上诉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一)立案部门应审查是否符合启动上诉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材料是否完整,移送材料应包括:上诉案件移送函、一审案卷(包括电子卷宗)、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书、上诉状、上诉状的送达回证及上诉案件交费通知存根等。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交纳上诉费用延误的,应在当事人接获正确的账户号码当日重新计算费用交纳期限,如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齐,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均系第一审人民法院通知错误致当事人未按期交齐上诉费用,应当视为未通知上诉人交费,则应待补正交费通知送达当事人后重新计算交费期限。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诉讼卷2》,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6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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