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如下未交纳第二审民事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1

(二)对于如下未交纳第二审民事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如何处理?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交纳第二审民事案件受理费的两种情形处理如下:(1)上诉人未交第二审民事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上诉人提交减交或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经批准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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