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列置
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
2.第二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