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二)发回重审案件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故因此,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审判人员无须回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