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06-20


诉讼时效关系实体权利。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抗辩权,而非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该项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在当事人未就时效予以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履约保证金返还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履约保证金返还,受诉讼时效限制。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普遍性的观点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所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算。义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表明其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当然,当事人基于恶意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应除外。反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也应按前述原则处理。在前述情形下,二审法院最好不要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人民法院由于诉讼时效问题对判决进行改判的,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虽然规定了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但从《合同法》第286条的条文本意分析,该六个月的期限,仅是规定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催告支付工程价款,至于是否选择折价、拍卖等形式受偿的,并不在该期限内。但应当明确,从承包人催告时起,就意味着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了,所以也应当从这一时间点计算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若两年还内不起诉的,则应丧失该优先受偿的胜诉权。聘请北京建筑律师保驾护航。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