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纠纷诉讼策略及准备

发布时间:2020-06-20

原告:武汉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被告:武汉xx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案情】2011年1月10日,被告武汉xx食品公司与原告武汉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加工厂房工程,工程所用钢材由被告甲方提供,其他材料由原告乙方提供。工程价款2000万元,按进度分期进行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提供钢材与设计标准不一致,不符合规范的强制新规定,便向公司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负责人认为钢材是被告自己提供的,无论好坏与承包人无关,于是让工人继续施工。

2011年12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发现加工厂房工程屋顶出现很多裂缝和变形等质量问题,于是要求原告整改,原告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被告提供钢材质量问题造成的,与施工单位无关,于是拒绝修复,被告因此拒绝结算和支付付款。 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尾款680万元。

审理期间,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的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系钢材质量所致,修复费用20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按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减少付款的方式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钢材质量不符合强制性规范标准,造成质量问题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施工企业发现钢材质量问题没有拒绝使用或为向被告提出更换建议,对工程质量问题也有过错责任。 双方应按8:2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过程责任。 被告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是抗辩,应一案处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0万元。

【分析】 一;是按无效合同打、还是按可撤销合同打、或者按和解处理;是在甲地打、还是在乙地打、是在施工地打、还是在签订地打;

二;是去法院诉讼好、还是仲裁好; 去人民法院打官司,程序比较多,时间比较长,一般来讲比较麻烦。去仲裁委去申请仲裁时间省、程序少,相对比较省事,但是由于仲裁庭是临时组成,对仲裁员的监督比较差,相对出现裁判不公,枉法仲裁的现象比较多。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双方当事人是没有机会上诉的。另外及时申请法院撤销一般成功的也是少数。

三;是按固定包死一口价格打、还是按可变预算加系数打; 固定价合同签订简单,管理省事,但是对施工企业的风险相对较大。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大都是要经过几年的时间,几乎没有一个工程是没有变更的,都要经过市场、政策、法律变化的影响。如何控制合同风险是关系是否盈亏的重大问题。

四;是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还是不行工程造价、质量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双刃剑。由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涉及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的专业知识问题,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一般来讲是不能很好地掌握的,再加上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领域的管理监督方面几乎是空白,鉴定人员技术能力、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等 ,法院不懂工程技术,往往大都会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

五;是请懂工程的建筑律师进行诉讼、还是自己处理等等,其结果相差甚远,无法挽回,倾家荡产。有的当事人由于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自己以前处理过一些法律问题,认为没有什么,于是轻信自己可以胜任,最后往往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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