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提示:笔者代理多年案件经验如下:民诉第七条解释心得: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心得:二者要有机结合。以事实为依据:切记主观片面性,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事实,要审查证据,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 ,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权利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主观臆断,曲解法律。而违反法律裁判。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的审判。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切忌主观片面性,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对于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由人民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为我所用。
总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相互联系的。以事实为根据是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查明案情,正确作出裁决,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第二,直接引用,但是可以作为说理用。宪法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引用顺序: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2、基本法律,其他法律;3、实体法,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整条引用。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条、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第七条、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
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