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发布时间:2020-06-20

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处理问题。在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工程质量案件时,要积极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履行审判机关的职责,为房地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司法保障。针对有些地方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比较多的情况,在处理含有历史遗留因素的房地产案件时,要注意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之间寻找结合点。

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有些地方在房地产发展无序状态下实话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处理时,既不能离开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不能脱离当时当地的具体历史条件,通过牺牲真正投资者的利益使投机分子获取暴利。要结合特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一个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对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以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处理,不能用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来否定国家法律的规定。

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非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不完善的,处理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由当事人承担因有关部门的工作不配套或者失误而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法律后果,公平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时,除依照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严格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和建筑法等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部门规章及其行业规范,正确确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于没有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验收的工程,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要依法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与民事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问题。合同法已成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和财产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审理有关合同关系案件时,必须强化合同意识,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依法确认有效,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但是,其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参照依据。要注意区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与一般要求或任意性规定,区分依照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过审批登记才能生效的"审批登记"行为,与某些合同依照规定变动物权时具有公示性质的"登记"行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同时,还要注意对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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