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程序的管辖法院。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1

1.督促程序的管辖法院。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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