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法院作出支付令的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
(2)支付令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3)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4)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