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时间:2023-04-12

1.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假借诉讼为名、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值得重视。对此,可能并存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维权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同时满足两者条件,可选择其中一种维权途径。

(1)已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又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由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只能择一进行,因此,收到案外人再审申请材料时,应了解其先前是否曾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无法提起执行异议程序的可告知尝试第三人撤销之诉

此类案件有时并不指向特定标的物,而是以损害案外人实际受偿机会为表现形式;有时虽有特定标的物,但当事人并不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案外人并无提出执行异议的机会,进而也无法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为依据申请再审。对于此类案外人,应告知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法院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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