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期限和材料发送
(一)受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收到再审申请书"应指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也应在收到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具体要求。
(二)材料发送
对于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不但应在五日内予以立案,还应完成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的发送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使用了"发送"而非"送达"的法律用语。实践中,需要正确认识"发送"和"送达"的不同要求。
首先,发送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包括除再审申请人以外的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其次,发送的内容包括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再次,发送材料被退回后的处理方式与案件处理结果有一定关联:一般而言,申请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的,即使发送材料被退回,也不影响审查和裁定工作的开展,只要保留发送凭证证明履行了发送手续即可;但如果案件很可能需要再审,尤其是有新证据需要被申请人质证等情形,为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仍以公告发送再审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为宜。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对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也可参照该条规定执行。
向再审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书主要是告知再审申请人本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的应诉通知书主要是告知其由于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案件已经进入民事再审审查阶段,其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