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23-04-12

只有诉讼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即《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为解决双方或多方民事争议而作出的生效判决,才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对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针对离婚的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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