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效裁定申请再审,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2

发生法律效力的理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对管辖权异议、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生效裁定,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经初步审查确有错误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依职权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如果可以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机会,告知其可以重新起诉,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如果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确实可能存在差错,当事人又无法通过再次起诉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例如劳动争议有15天起诉期间的限制,再次起诉时可能期间已届满),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司法为民和有错必纠角度出发,可以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对驳回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公司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存在通知、释明等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且股东确有证据证明能够依法清算,不进行强制清算将导致相关权利人权益受损的,可再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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