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质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所谓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诉讼当事人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也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质证是司法证明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必要前提,证据必须查证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质证则是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的关键步骤。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质证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定基本诉讼权利,是其参与诉讼程序、推动诉讼发展、帮助法官澄清事实、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从社会角度来看,质证工作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关于质证过程的表述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即作出裁判,不符合社会对法院审判工作方式的期待和要求,无法维系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