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项事由属于实体性再审事由
拟依照本项规裁定再审的,仍应适当考察原审裁判结果的妥当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本条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再审事由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违法的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再审事由系对原审中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只要法律列举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存在,即应裁定再审,一般不需考虑裁判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有误。另一类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的再审事由。判断此类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生效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处理好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监督纠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减少当事人讼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再审事由的成立要件。"可见,虽然《民事诉讼法》对"未经质证"的法定事由未附加"影响原审裁判结论"等限制条件,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的倾向性观点来看,仍有必要兼顾再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