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关于当事人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所须采用的方式,《民事诉讼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当事人要求法院调查取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具备相应内容。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书面申请有困难,或者简易程序中无书面申请必要的,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内容予以明确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以此替代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