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发布时间:2023-04-12

5.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调查收集必要的以下证据,不应当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一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二是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意义的证据;三是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此类情形应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对于待证事实,审理案件的法官已经形成较为充分的内心确信,无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存在、内容如何,均不可能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产生动摇的,属于无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情形。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符合上述情形,审理法官不予准许,当事人再以本项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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