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北京工程审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4

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将欲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合同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若判断出合同中的条文是当事人表现出来的真实意愿,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均希望实现该条文的法律效果,若无其他要素影响,那么法院对该法律效果也通常予以支持。而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内外两个不同的要素组成,意思是当事人内心的主观意愿,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只能通过当事人呈现予外的表示行为来进行判断。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意思进行了连续和一贯的表示行为,那么就能对该意思的真实性进行更笃定地判断。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对工程暂定价、进度款支付、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等方面均作出了以审计机关的审定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明确意思表示。其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进行到审计机关审计阶段,河南万绿成都分公司举示的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审计机关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均在陈述意见的同时,明确表示"最终苗木移栽数量和金额以审计组审定结果为准""最终审核价格以审计组审定价格为准"。即当事人虽对审计的计量和计价提出了意见,但仍对接受审计机关的审定金额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一系列连续和一贯的外在表示行为,对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双方均应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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