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适用合同的结算条款以审计机关的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在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层次效力的判断上更符合同本意
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对于既已成立的合同确定何为其内容的一种作业。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目的仍在于探寻当事人真意。因为,表达合同的语言文字往往有多种含义,因合同文本的多层次性及对未来事实的不确定性,致使在合同签订时就在文字下埋藏了矛盾和冲突的可能。因此,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合同解释来判断当事人的合同本意。合同解释的方法常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等。当就是否直接适用合同的某一关键条款发生争议时,从合同解释的角度对条文本身进行剖析,有利于法院作出准确的判断。
本案中,当事人对是否直接适用结算条款即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生了争议,笔者认为从合同解释的角度直接适用结算条款为宜。首先,从文义解释来看,结算有总结清算、核算了解之义。而具体计价条款,则系对合同细化项目的约定。
当结算条款与具体计价条款发生冲突时,适用结算条款,从文义上可理解对合同细化项目进行了统总和覆盖,更接近和符合合同本意。其次,从整体解释来看,结算条款处于合同条款的核心位置,关系到双方的最核心的权利义务﹣﹣工程价款。而具体计价条款在合同条款的层次效力上略低于结算条款。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的前提下,直接适用该约定,能够从合同的总体解读和各部分的相互关联上进一步阐明合同本意。再次,从目的解释来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表明双方明确了对涉案项目接受审计结论,服从审计监督的目的。因此,直接适用该约定符合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