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在原一、二审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回重审期间仍无权提出相同主张
【裁判摘要】
发回重审是一、二审程序的诉讼阶段延续,债务人未在原一、二审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回重审期间仍无权提出相同主张。
发挥重审是完整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二审法院将案件审理恢复至一审状态,目的是为了原审程序中诉讼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上述程序,不能提供或不宜提供的权利救济。发回重审不是全新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完整的审理过程,当债务人在一审期间内怠于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案件完整的诉讼程序中均产生答辩失权的法律效果,即使该案发回重审,除非有法定除外情形,债务人不能提出相同抗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