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债务人在原一审、二审中均未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在发困重审期间提出的,无论有无充分证据证实,均因超过抗辩权行使阶段而不应被采纳;
第二,债务人原一审期间未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但未提供新证据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债务人再次提出上述抗辩权利、无论有无新证据证实,亦因超过抗辩权行使阶段而不应被采纳;
第三,债务人在原一审期间未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在二审期间提出并提供新证据证实涉案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债务人仍可在重审期间主张上述权利,但需审查所提供新证据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