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发布时间:2023-04-15

三是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可基于他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承担一定的责任。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债务人因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可因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责任。但二者存在本质的不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独立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本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需要注意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不解决债权人是否具有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的问题。债权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范畴,要看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订有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例如,某一产品的经销商甲与买受人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乙之间约定由该产品的生产商丙直接向买受人乙交付产品,甲乙之间的该约定属于由第三人(丙)履行的合同,乙不能依据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请求丙直接向其履行。但同时,经销商甲又与生产商丙订立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约定买受人乙可以直接请求丙向其履行的,乙取得了直接请求丙向其履行的权利,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乙可以依法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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