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不予准许的相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0-06-20

首先,应当确定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是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其次,在确定鉴定事项后,还要签订鉴定范围。例如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是全面鉴定还是部分鉴定,是对哪一部分进行鉴定。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3条规定,当事人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有争议的事实即为鉴定范围。对有争议的事实如何确定,属于司法审判权第内容,应当又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后,应在鉴定委托书中列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书中列明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 ,不可擅自扩大或者缩小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有疑问的,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无论是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委托人均为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的具体如何沟通 ,应遵守有关鉴定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12月1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写好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8-2012),这是首个关于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行业标准。2014年3月17日,司法部办公厅〔2014〕15号文件发布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涵盖了造价鉴定依据、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方面的问题。有争议的鉴定材料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赖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比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鉴定,要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结算书、施工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现场勘察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鉴定资料,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复核验算,从勘察、设计、施工、所选用材料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查明质量问题的原因。故鉴定资料是否充足、真实,直接影响鉴定结果。为了保证鉴定的中立性,每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都应当允许当事人知悉并发表意见。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4.1.3规定:“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资料 ,并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即原则上所有的鉴定资料都要由委托人提供, 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中,当事人应把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后,再把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定、签证、质证,即确定了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经过分析、判断 ,决定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工程鉴定根据,用于计算造价、确定质量情况等。鉴定机构不能从当事人处直接接收材料。

鉴定人根据未经质证的材料作出鉴定意见的,首先,组织质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其次,经过质证后,法院认为该部分资料真实合法,能够作为鉴定材料的,则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纳;

如果认为部分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则根据该材料作出的相应的鉴定意见不能采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