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5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制度定位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对方履行请求或者拒绝对方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就对是否规定后履行抗辩权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后履行抗辩权,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因应该先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而没有履行,被法院认为属于违约的情况。也有的意见认为,后履行抗辩权可以包括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范畴内。还有的意见认为,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细分出来,可以有针对性地规定。合同法最终参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同时,又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各方应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前拒绝履行。第2款规定,凡当事人各方应相继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应先行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完成履行之前拒绝履行。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没有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没有单独规定的必要。也有的意见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二者合在一起,大致相当于德国等一些民法典的不履行合同抗辩权制度;但既然合同法选择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分开的模式,并且也已被司法实践广为接受,没有必要再作大的修改而删除后履行抗辩权制度。经研究,合同编对此未作改动,仍然保留后履行抗辩权制度。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后履行抗辩权不适用于单务合同。

二是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能够确定先后履行顺序。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一些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作了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在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账。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合同也可采用其他一些方法确立谁先履行。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中,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合同按此顺序履行。

三是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例如,对于应先交付租赁物再付租金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不按时交租赁物或者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再如,对于先供货再付款的买卖合同,供货方不交付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

四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如果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无需适用后履行抗辩权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对抗应先履行债务的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应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承担。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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